本周机电工程系开展了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会。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3、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员工应尽的义务有:
1.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