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欢迎访问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信息公开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9    阅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通过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学院办学实力。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的经济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适度把握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浪费、流失;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计财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会计档案资料集中管理和保存。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如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的有关部门,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设立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所设账户必须严格管理,不准出借。二级机构开立账户需报计财处备案。其会计业务要接受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院所属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工作是学院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学院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包括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强化学院财务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支出预算要区别轻重缓急,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首先保证工资发放及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经常性支出的安排,其次视财力情况安排有关事业发展的建设支出。未经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四、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项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安排使用的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事业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收费范围是指:(1)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学费、公寓费。(2)各种类型办班收入,各项有偿社会服务以及科研收入。(3)经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收入。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各部门创收取得的事业收入,学院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学院及各部门的使用比例。

第十七条 学院的上述各项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的事业支出范围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商品服务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助学金等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支出管理:(1)学院经费要优先保证人员经费、水、电、暖的支出和教学经费的支出,根据财力状况与学院发展需要统筹安排。(2)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支出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不予受理。(3)必须按批准的预算、计划、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报销,不得办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4)支出事项严格坚持“一事一清,前账不报,后款不借”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5)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事项不予报销。签字手续为:经手人、部门领导、分管院长、财务审核签字、最后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支。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建立以院长为首的财务领导体制,制定合理的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1)专项资金指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本着专款专用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项支出使用计划,经院领导签注意见批准后执行。(2)计财处对专项资金分户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向计财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书面报告,计财处按规定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差费报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学院出台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制定节约水、电、暖等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的支出,力争三公经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有所下降。

第二十四条 要加大教学经费的投入,保证教学经费的支出占所收学费比例在20%以上,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对重大或零星维修工程和设备购置要统筹安排,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并接受纪检、检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七、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条 财产物资是学院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财产物资按其价值的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类。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全部财产(包括学院所属各单位及产业使用的所有权隶属国家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分别由学院实训中心、后勤、图书、公寓部四个财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计财处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全院固定资产总账,按管理部门设置分户账,对全院增加、减少固定资产进行金额核算。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程序。使用部门应根据需要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由管理部门向计财处报购置计划,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进行统一采购,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各项财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核对账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审批制度、盘点制度、维修制度和报废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购入各类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计财处一般作经费支出处理。管理部门要设置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入库和使用,进行认真登记。做到验收认真、进出手续清楚,管理规范,账卡健全,定期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并受计财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学院应对利用学院名誉进行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占用资产评估,从而保护学院权益。

八、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九、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