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职院行字〔201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晋中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奖励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由学院按各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第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可以分为3档: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操行评定达良好及其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3、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违反院纪院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定前事先要将评定方案报学院监察室;
第八条 每年5月份学院进行贫困生的认定与建档工作;
第九条 各班组织成立以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组成,根据评审条件、名额、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本学年入学的学生,因其在校时间短,主要依据家庭经济情况),讨论通过后,将本班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第九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为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各系所属科室负责人和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根据各班报送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将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评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助学中心。
第十条 学院助学中心根据各系报送国家助学金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监察室电话:2661075,邮箱:jcs1203@126.com;助学中心电话:2667644,邮箱:jzzyzxzx@163.com)。
第十一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助学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向山西省教育厅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班、各系应主动接受学院监察室监督检查,学院助学中心、监察室要做好对上述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学生的信访工作。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二〇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