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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3    阅读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院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入我院学习。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院会同山西省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的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试读生:

1.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新生第一学期四门);

2.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3.经过补考,一学年内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 列为试读生的,跟班试读,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期间如再有不及格课程,则予以留、降级;试读期满,无不及格课程者,方可允许补考以前遗留下来的不及格课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降级:

1.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的(新生第一学期为五门);

2.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的;

3.经过补考,一学期内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4.经过补考,一学年内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5.在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十五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的,可跟随原班级继续试读一学期。在再次试读期间若有不及格课程,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试读和留、降级课程门数内。

第十七条 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全部重修完所在年级的课程,同时通过自学学完上一年级(即原年级)的所有课程,经过考核全部及格的,可以重新编入原年级。

第十八条 因考试作弊而被取消成绩的课程,计入试读、留降级、退学科数之内。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录取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对口升学的大专学生;

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院或转入学院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上(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最多可申请两次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校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两次被列为试读生者以及一学期内(第六学期除外)达到5科(新生第一学期达到6科)不及格或一学年内达到6科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领导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将退学学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学习成绩没按要求全部及格的;

2.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3.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无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按《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学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