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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4    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控制是指学院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学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要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作为学院健全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学院长期规划,常抓不懈。

第四条 学院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院重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学院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活动特点和管理要求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学院党委要发挥在学院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院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院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学院要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并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包括梳理并明确学院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环节、业务流程;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七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重大经济活动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外部环境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八条 学院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院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招标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招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招标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含大型维修)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预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学院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控制牵头部门为计财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需要纪检、组织、人事、采购、基建、资产、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等管理部门在内部控制中发挥主导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学院建立健全集体研究、民主管理、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要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以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控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下达后,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计财处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牵头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要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应由计财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财处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公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计财处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 采购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是指学院利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及支付采购款项等相关活动。

学院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学院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招标采购计划。加强对招标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对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特别是采购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收回款项;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当拒绝向供应商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招标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招标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加强对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在建工程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管理由《应用指南第9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购置的需安装的设备管理由《应用指南第8号—采购管理》规范。

学院要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 建设(含大型维修)项目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学院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计财处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确需调整,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大型维修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控制执行。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学院要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业务承办单位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建立计财处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计财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节 教学、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学院承担的各级政府项目,承接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全面梳理教学、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结题结账、成果保护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架构清晰、职责分明的教学、科研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明确学院、院(系)、项目负责人在教学、科研项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科研项目归口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项目任务书或科技合同的签订等应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经费应由学院计财处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合理设置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岗位,确保项目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合同管理、经费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围绕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院科研保障条件和科研能力,组织开展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教学、科研合作。在选择具体教学、科研项目时,应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科研方向准确、技术可行、预算合理、目标可实现,并要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教学、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科研项目任务书和科研合同应由科研管理部门归口审核与签订。重大科研项目合同或条款应组织财务、资产、法律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六十条 学院应加强对教学、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学院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教学、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检查和验收制度,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的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结项验收,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建立教学、科研档案资料的共享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院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绩效评价制度。要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教学、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并通过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激发科研人员的热情,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所有教学、科研项目资金作为学院收入纳入预算,由计财处归口管理与核算。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批复或已签订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交计财处,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时全额到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已开具收入票据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及时拨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教学、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与调整的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学院应建立预算评审制度,组织院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教学、科研项目立项后,学院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预算。对于确需调整预算的科研项目,学院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应按规定明确项目预算调整范围、金额和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完善与强化教学、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明确各类科研支出审批流程与权限。严格履行支出申请、审批、招标采购、资产验收等程序,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项目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教学、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教学、科研项目未结项验收前,其资金收支余额应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继续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学院应及时办理教学、科研项目资金决算与结账手续,教学、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学院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教学、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教学、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八节 财政专项项目管理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项目,是指学院承担的、纳入中央、省市财政专项的其他科学研究项目。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财政专项项目的管理体制与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与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强化项目全过程监控,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类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科学规范项目设置,避免重复立项与重复建设。应明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明确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院内外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论证与评审,并以此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当健全与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进行授权决策,重大项目的立项,由学院集体研究决策。

严禁任何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经立项、评审、决策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清理与退出机制。各学院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轻重缓急、择优遴选,进行合理排序。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配备,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积极跟踪和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实现预定建设目标。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计财处应当按照项目批复及时下达预算,加强项目预算控制,确保支出内容与项目内容的一致性。防止截留、挪用和超预算、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七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复进行相应的调整。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规定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追责问效和奖惩机制。

第八十条 学院应当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八十二条 学院应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立项、论证、中期检查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保障项目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九节 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活动信息化,是指学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经济活动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嵌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实现对经济业务和与经济业务相关事项的风险进行更有效控制的过程。

第八十四条 学院经济活动信息化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全面评估经济活动各环节的信息化程度,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全面嵌入信息系统;制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标准化规范,促进业务协同,确保内部控制环节健全,内部控制流程通畅。

第八十五条 学院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对各类经济活动涉及的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学院信息化总体规划的框架下,负责完成不同经济活动信息系统间的协同建设、对接与整合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具体负责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负责统一与经济活动相关信息系统间的数据标准,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共享。

第八十七条 学院经济活动涉及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资产等主要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和维护;并负责将本部门信息系统纳入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之内;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数据和接口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八十八条 学院在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中,应明确不相容部门的职责,建立归口管理部门、技术支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信息系统规划论证与审批,运行维护与系统监控,系统设计开发与系统验收等为不相容岗位。

第九十条 学院应当规范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理清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岗位职责,同时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将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合理地嵌入信息系统中。

第九十一条 学院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互标准。各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应当按统一标准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互。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数据,应当采用实时共享或交互模式,并加强其准确性管理,发生错误时应及时有效地纠正。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经济活动信息化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在业务流程中严格按照自身岗位操作规范要求,遵守相关业务流程标准及数据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授权申请及审批。各岗位权限应合理控制并相互制约,严禁设置全功能的超级用户,严格控制系统维护的临时用户。所有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对本人的账号、密码严格保密。

第九十四条 学院要建立网电中心和业务管理部门两级维护机制,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

网电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一般维护,及时对计算机硬件和通讯设备进行检修,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确保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数据的更新和检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要有定期维护制度,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和应急事故处理记录。

第九十五条 学院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应根据学院经济活动实际管理和相关部门业务变更等要求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需注重实用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各部门重复建设的浪费现象。

第九十六条 学院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系统升级改造、数据更新和有关经济活动关键环节的系统操作应当自动保存不可删除的可追溯的记录。

第九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服务器托管机制,设立统一集成的服务器管理中心,由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经济活动相关的各业务部门负责维护本部门的客户端机器及相关设备,确保相关物理环境能够达到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九十八条 学院应明确数据备份范围、频度、方法、责任人、存放地点、有效性检查等内容,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要求选择适当的备份频度备份系统数据,备份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备份数据应当做到异地存放,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备份数据是否正常可用。

第九十九条 学院应适当建立局域网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机制。保密要求较高的信息系统,应当通过相对独立的局域网运行,严格管理局域网内的服务器、客户端、网络设备等相关硬件,不得安装接入与信息系统无关的软硬件设备,并定期检测局域网内病毒等恶意软件。

第一百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机制。可以利用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使用访问授权控制等方式,加强网络安全。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可以引入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院网络安全进行定期检测。

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关键数据,学院应当通过加密验证等方式,加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接口的安全管理,防止相关数据接口被非法访问,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院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应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教育、财政、审计、纪检及学院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院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院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百零六条 纪检部门要组织评价并及时监督,对学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经济活动内部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经济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党政办公室及各部门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第一百零八条 公开范围和内容。除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公开外,凡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与单位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或在单位内部公开,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进度、三公经费和各类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二)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等;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单位员工普遍关心、单位认为有必要向单位员工公开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公开方式。单位经济信息公开可通过以下方式:

网络公开,在学院网站、电子屏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栏公开;

书面通知、印发成文件发放到单位人员手中;

召开会议方式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开程序。由经办人草拟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公开的内容,按照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信息公开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实施、评价与监督细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