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职院行字〔2024〕8号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教职工实行考勤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管理、教辅、工勤、辅导员(组织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考勤。
教师应按学院课程安排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未经所在系部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管理、教辅、工勤、辅导员(组织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院上下班时间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考勤管理以逐日签到、考勤汇总和请销假报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在本部门进行考勤登记,工作日考勤登记表原件由各系部处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每月5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各部门将上月的考勤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人事处。领导班子成员考勤情况由两办负责提供,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九条 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确需加班,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视为加班,加班考勤登记及汇总同工作日考勤登记。领导班子成员加班情况由两办负责提供,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上班,必须提前或及时按规定在智慧校园平台办理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可填写纸质请、销假条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部门进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岗。
2.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的部分。
3.获取准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5.教师未经批准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代岗,每次记旷工一天。
6.其他经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1.党政负责人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干部、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请假(报备)手续后,将请假(报备)单复印件交本部门留存,作为核算考勤的依据。
3.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假3天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4-6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7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准假期满,须立即回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期间教职工到校外办理公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进修、学习、访问、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需履行报备手续。报备审批权限同请假审批权限(市内公差半天内口头报备)。
第四章 病假
第十六条 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可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及时凭诊断书、入院证等材料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包含在内,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发放: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假
第十八条 事假管理
1.教职工因私事确需请假办理的,须按请假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严格事假管理。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一次连续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事假期间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包含在内,按日计算。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婚假
第二十条 婚假管理
1.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2.婚假期间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包含在内,按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管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4.女教职工休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包含在内,按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产假期间待遇
1.产假、陪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怀孕女职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请假期间工资可参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丧假
第二十四条 丧假管理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假期。
2.教职工岳父母、公婆死亡需料理后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丧假期间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包含在内,按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丧假期间待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最新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日考勤登记表
2.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日考勤汇总表
3.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加班申请表
4.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考勤登记表
5.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考勤汇总表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月11日
附件1: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日考勤登记表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签名 | 上午 | 签名 | 下午 | 备注 |
签到时间 | 签退时间 | 签到时间 | 签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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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汇总: 到岗: 人;请假: 人;公差: 人;未签到: 人;其他(外派、下企业): 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2: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日考勤汇总表( 年 月) |
部门名称: |
序号 | 姓名 | 应出勤 天数 | 病假 | 事假 | 婚假 | 丧假 | 产假 | 坐班人员兼课核减天数 | 旷工 | 实际出勤 天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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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3: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加班申请表 |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加班时间 | 加班事由(工作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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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4: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考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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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
序号 | 签名 | 上午 | 工作内容 | 签名 | 下午 | 工作内容 |
签到 时间 | 签退 时间 | 签到 时间 | 签退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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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
附件5: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非工作日考勤汇总表 |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加班日期 | 加班天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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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